京衡案例 | 试用期≠免责期! 客车司机违规被解雇,法院终审判决用人单位胜诉
时间:2026-03-11
近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并作为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景区客车驾驶员王某在试用期内多次驾车吸烟、使用手机,被公司依法解雇。王某索赔违法解除赔偿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请,企业解雇合法! 本案由京衡自贸区所郑程律师代理旅游客运公司全程应诉并胜诉。
01 案件背景:一则刷屏舟山市民朋友圈的案例
近日,一则“客车司机因驾车吸烟、看手机被解雇,起诉索赔被法院驳回”的新闻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起由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并作为典型案例发布的劳动争议案件,不仅在企业用工管理领域引发讨论,更因其涉及公共交通安全,成为市民热议的话题。
02 案情回顾:手握方向盘,岂能分心?
2025年1月:王某入职舟山某旅游客运公司,担任景区客车驾驶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6个月试用期。
入职当日:王某签署《录用审批表》,明确承诺“不在公共场合抽烟,一经发现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参加岗前培训,书面确认知晓公司《行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中“驾驶时严禁使用手机、禁止抽烟”的规定。
2025年2月-3月:公司通过车内监控发现,王某多次在驾驶期间吸烟、低头查看并手持手机发送语音信息。公司进行电话提醒后,王某仍未改正。
2025年3月底:公司在履行通知工会等法定程序后,以王某“试用期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后续:王某不服,认为其行为未造成实际事故,公司系“小题大做”的违法解雇,先后提起劳动仲裁、诉讼,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03 法院判决:支持企业依法解雇,护航公共安全
舟山中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录用条件的核心认定。 王某应聘的景区客车驾驶员岗位直接关涉公共安全,高度的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习惯是该岗位录用条件的核心要求。王某在试用期内多次出现法律及规章制度明令禁止的危险驾驶行为,直接反映出其缺乏岗位必需的安全素养,公司认定其“不符合录用条件”依据充分。
第二,行为严重性的判断标准。 对违纪行为严重性的判断,应结合岗位特殊风险进行事前预防性评估,而非仅以是否发生实际损害后果为标准。景区路况复杂、人车混行,驾驶员分心操作潜藏巨大公共安全风险,该风险不因未实际造成事故而消除。王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安全驾驶底线及公司规章制度。
第三,解除程序的合法性。 公司在解除前履行了电话提醒、当面谈话、调查核实、通知工会等程序,解除行为实体合法、程序正当。
综上,舟山中院终审判决:驳回王某全部诉讼请求,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04 律师解读:专业代理铸就胜诉
作为本案代理律师,来听听郑律师怎么说:
“这起案件的胜诉,不仅是对我所专业能力的认可,更是司法对公共安全底线的坚定守护。在公共交通、危化品运输等特殊行业,劳动者的违纪行为不能简单地以‘结果论’来判断严重性。很多劳动者心存‘未出事即无责’的侥幸心理,却不知行为本身蕴含的风险,才是法律和司法关注的核心。”
“对于企业而言,完善的规章制度、明确的录用条件以及规范的解雇程序,是获得司法支持的关键。本案正是因为当事人在入职环节让员工签署了明确的安全承诺书,在日常管理中建立了完善的监控与警示机制,在发现违纪时及时固定了监控视频等证据,并严格履行了通知工会等法定程序,才使得解雇行为在仲裁和诉讼中均得到支持,最终获得法院终审胜诉的判决。”
05 案例启示:给企业、劳动者的双向警示
车内的监控探头,记录下的不仅是违规行为,更是对生命安全的漠视。
舟山中院的这一判例,为所有从业者和管理者敲响警钟:
对劳动者而言——驾驶台上无小事,试用期不是“免责期”。公共安全岗位的从业者,更应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社会影响,遵章守纪是职业底线,任何侥幸心理都可能付出沉重代价。
对用人单位而言——完善的制度是基础,规范的执行是关键。从入职时的书面承诺,到日常的培训警示,再到发现违规后的及时固证和程序履行,每一个环节都不可或缺。唯有如此,才能在依法行使管理权时立于不败之地。
